2010年台北攝影獎

2010年台北攝影獎 http://www.photo.org.tw/news-1-1.aspx?nid=355

2010年台北攝影獎

一、宗 旨︰為促進影藝交流、倡導攝影藝術,提昇攝影水平,特舉辦第四屆「台北攝影獎」。 二、指導單位:台北市政府 三、主辦單位︰台北攝影學會 四、參加對象︰凡屬愛好攝影人士,誠摯歡迎參加。 五、作品題材︰以不違反善良風俗,及未曾發表之最近三年內作品。 六、作品規格︰彩色或黑白照片、數位輸出均可,長邊十六吋為限短邊不拘,另附7吋一張,作品背面請註明作者姓名、地址、電話、作品題名、拍攝地點、拍攝年代(中、英文)。 七、參加張數︰每人最多限10張。 八、參加費用︰參加者每人新台幣500元、本會有效會員300元、海外參加者美金20元 (凡參加者均致贈一本2010年3月出刊之「2010台北攝影年鑑」) 九、截止日期︰自2009年11月25日起至2009年12月5日止(送達為憑)。 二、收件地點︰10442 台灣 台北市長安東路一段16號4樓 台北攝影獎主席 張明芝先生收 台北攝影學會 電話02)2542-9968 傳真02)2542-9965 二、評審日期:2009年12月13日 二、獎 勵︰台北攝影獎一名:獨得獎杯一座,五十週年琉璃紀念金幣一枚,獎金新台幣伍萬元整。   優選獎五名:各得獎牌一面,獎金新台幣伍仟元整。   佳作獎二十五名:各得獎狀一紙,獎金新台幣壹仟元整。 其他事項︰1、佳作以上得獎作品編入「2010台北攝影年鑑」,並擇期於國立國父紀念館展出。 2、參加費用請利用郵政劃撥帳號:00045713戶名︰台北攝影學會。 3、參賽作品請勿裝裱,展出時由主辦單位統一裱框,以求美觀。 4、參賽作品如於郵寄途中或展覽期間發生不可抗拒之損害,主辦單位不負賠償責任。 5、得獎作品,主辦單位有權於報紙、雜誌、網站及各項媒體發表,不另致酬。 6、未得獎作品,於評審完畢一個月內自取,或附回郵信封由本會寄還,否則恕不退件。 7參賽作品需為參賽者本人作品,並需擁有該作品之完整著作權,若有第三人對作品提 出異議,並經主辦單位查明屬實者,主辦單位除取消得獎資格(獎位不予遞補)並追 繳獎金外,其違反著作權之法律責任由參賽人自行負責,概與主、承辦單位無關。 9凡參賽者即視同認可並接受本簡章之各項規定。 2010第四屆台北攝影獎 籌備委員會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 主任委員:連世仁 副主任委員:呂欽宏、劉燕南 台北攝影獎主席:張明芝 副主席:林碧貴 執行長:陳碧岩  副執行長:林信龍、鄧鈞文、廖兩家 編輯委員會主委:簡榮泰 副主委:潘慧敏 展覽委員會主委:周李隆德 副主委:趙以祥 召集委員會召集人:張照煥 召集委員:倪紀雄、劉燕南、江哲和、田開龍、卓清順      籌備委員:古德明、蔡美足、魏貽龍、顏麗華、范慧玲、劉錦梅、林碧玫、謝美華           陳蒼榜、洪詩坤、杜信彥、洪安妮、廖銘廣、何佳蓁、曾美莉、馬再立 陳毓芳、王名弘

『2010台北攝影獎』參加表

中文姓名

英文姓名

中文題名

英文題名

拍攝地點

英文拍攝地點

拍攝年代

    年     月

聯絡電話

出生日期

年   月   日

身分證字號

E-mail

通訊地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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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品著作權讓與同意書:本人同意參賽作品及原稿底片原始數位檔之著作權讓與「台北攝影學會」全權使用,特此聲明。 著作權讓與人: (簽名或蓋章,未填寫者不予評選)